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假借和解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进行拘留、罚款,严重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开封禹王台法院判决由蒋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蒋某未按时履行,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蒋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直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下房产被查封后才主动联系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蒋某每月偿还20万元至还清为止。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几年来,双方又多次约定还款计划,被执行人却再三违约。2022年5月,刘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司红伟多次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到法院协商,被执行人却抱着侥幸心理仍不主动履行。其一边信誓旦旦地说会与申请人协商尽早还款,一边故技重施以“先给一部分”“月底就有钱”“再和申请人谈谈” 等借口拖延,实际并未给付。申请人的信任被反复伤害,司红伟判断蒋某并无和解诚意,果断启动对蒋某名下被查封房产的司法拍卖程序,涉案房屋最终以100万元的价格成交,目前正在进行房屋交接手续。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