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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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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为说明摘录。

    必要性和重要性

    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总体要求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重要原则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二是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坚持依法治港。四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五是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

    基本思路

    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推进方式

    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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