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姚晓芹 任双军
耍小聪明吃大亏,最终只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一名男子为了“创收”,竟然想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帮助他人处理违章增加收入的歪点子,在交警窗口处理违章时,被当场抓获。2月25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叶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叶某,1998年出生,平顶山市人。2020年7月份以来,叶某多次在襄城县中心路与青云路交叉口附近的某照相馆伪造机动车行驶证。7月28日17时许,叶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在襄城县文博中心市民之家交警6号窗,为他人处理机动车违章时,被当场查获57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辩称叶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