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陈涛 倪政伟
通讯员 李宁 刘雪豪
1月25日,民权县法院首例依据《民法典》有关条款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经人和人民法庭审理宣判。原、被告均服从判决,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法定义务。
据了解,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子,现均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11月7日向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于2019年12月9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至今。
该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曾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19年12月9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继续分居生活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经该院调解,原告坚持离婚,已无和好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据此规定,该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据此,该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婚生子韩某甲、韩某乙由被告韩某抚养,原告程某承担抚养费91278.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