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赵明
耿彩霞 通讯员 张建忠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一名隐姓埋名27年的杀人逃犯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张某某,曾用名张红军、张红勋、张宝生,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后随父母来到焦作市,自幼在焦作长大。1993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高某、刘某州(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在获嘉县城建局驻焦办事处屋内,与马某伟发生争执,张某某与高某对马某伟实施殴打,后被人拦开,马某伟在院外喊叫,张某某、高某二人冲出屋内,高某喊着“废了他”,张某某、高某二人持砖头朝马某伟头上猛砸,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马某伟身上捅了十余刀。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伟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件发生后,张某某连夜逃离焦作市,随后到山西晋城、广东广州的建筑工地、饭店、煤矿打零工,还摆过地摊、火车上卖过山货。1996年年初,张某某辗转来到陕西宝鸡,通过当地一个叫小六的在宝鸡市花1300元购买了一个户口,名叫张宝生,之后在宝鸡市生活定居,后经人介绍在宝鸡娶妻生子。10多年中,张某某妻子杜某不知道丈夫的过去经历,只知道他叫张宝生,每当问起家庭情况时,张某某都说从小就是个孤儿没人管。
2020年7月,根据获得的有关逃犯张某某的相关身份及活动信息,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焦南分局组织警力赴陕西省宝鸡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抓捕。在宝鸡市眉县一家饭店内,民警成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参与捅死马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与他人承担共同责任,共同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为什么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刑法?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李宇表示,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于1997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正,到目前为止,1997年刑法之后,也进行了11次修正,对于如何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依照犯罪时的法律是犯罪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修正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发生在1993年,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刑比1979年刑法规定处刑要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适用1979年的刑法,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 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