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周兰
1月20日,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20日起,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凡发现辖区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的,先期一律采取关闭经营场所应急措施,并报市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对于不落实的企业,市局会将其列为失信名单和重点飞检对象,属于连锁门店的,将对其连锁总部进行行政约谈。
同时,该《通知》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州市监防控(2021)2号)一并执行,有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必须对购买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所售药品名称、生产厂家、销售数量、批号等信息。
记者从惠济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其辖区禁止销售发热类药品的地区共涉及两个乡镇,分别为古荥镇和花园口镇,惠济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将该《通知》通过微信群及时下发给乡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要求停止销售发热类药品,并建议下架。
那么,是否有具体的发热药品目录?消费者应该怎样去区分是不是禁售的药品?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没有明确发热药品目录,“按药品的功能主治,只要标注具有退热退烧功能的都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