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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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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最高被判24年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夏秀琴 通讯员  韩琳

    2020年12月30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莫子强等3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宣判,最高被判24年。

    经审理查明,莫子强纠集莫志刚、许达善等人,通过获取的非法利益豢养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自2000年以来,通过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行为大肆敛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子强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的规模,层级明显,结构紧密。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3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以下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子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九十四万元。对莫志刚等3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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