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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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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车致交通事故 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赵明 

    耿彩霞 通讯员 徐耀军 时俊亚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未成年肇事者监护人赔偿伤者损失44305元。

    2018年8月中旬,年仅12岁的男孩张某洋,在放学后骑着二轮电动车载着同学,在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左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许某丽相撞,造成许某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丽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丽随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9天。并于2020年7月,因去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15天。

    事故发生后,许某丽与张某洋的父母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张某洋父母不愿支付。无奈之下,许某丽将张某洋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洋驾驶车辆将原告许某丽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张某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洋父母作为张某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洋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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