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李国营
■耿彩霞 通讯员 张永刚
焦作一男子为恶意抢占他人房产,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放区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请求,并对他在诉讼庭审中虚假陈述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被告常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80000元,并约定利息,李某向常某交付借款本金78400元,剩余1600元被李某作为首月利息直接予以扣除。为了保证还款,李某与常某以《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将该涉案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就每月常某需向李某支付的借款利息1600元,双方又以签订内容为“常某租用房屋一年、每月向李某支付房租1600元”的《租房协议》的形式,进行了约定。
2019年,因常某未履行另外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还款义务,该涉案房产被解放区法院强制查封。同年11月,李某以其在涉案房屋被查封之前已与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已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为由,向解放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经法院审查后,驳回了李某的异议请求。李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在法庭多次、反复告知和提醒当事人不得向法庭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下,李某仍向法庭作出其与常某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因此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陈述。而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常某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为借贷关系提供的抵押担保,且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民事诉讼秩序。2020年5月20日,解放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目前,李某已主动缴纳罚款。
近年来,李某在焦作市多个法院存在多起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在李某诉张某、崔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等案件中,亦存在借款时,李某要求借款人一方提供房屋为借款进行担保的情节。在法律的威慑下,原本信誓旦旦的李某不得不承认在庭上作了虚假陈述。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但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更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对于此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