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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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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 法院应支持返还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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