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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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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法院开出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李国营 

    ■耿彩霞  通讯员 王莉莉

    2020年4月23日,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武陟县法院依法对作虚假陈述的吴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武陟县法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等3人与被告吴某等4人、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辉县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吴某在原审、二审、发回重审时,称其系实际车主。但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吴某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又称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辉县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案件进入再审。

    武陟县法院认为,吴某存在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吴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交纳。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羞愧,保证一定按期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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