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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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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保障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颜景献 见习记者 于艳鹏 

    通讯员 徐宏阁  秦现华

    4月1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秦现华在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成功组织一起因疫情影响产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协商调解,双方就支付运费和解除财产保全事宜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原告即刻申请解除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这起矛盾的妥善化解,既保障了原告权益,又为被告的经营困境解了燃眉之急,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据悉,原告郭某生、郭某军(父子关系)系豫E59×××号车车主,同被告冯某某共同为被告岳某某运输矿石。被告岳某某对冯某某结算,冯某某负责对包括原审原告在内的其他运输车辆结算。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运费无果后,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对岳某某名下存款及车辆进行了查封。判决后,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了解到,岳某某矿厂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而法院对其流动资金的冻结严重影响其复工复产。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开庭,对双方提供的一百多张单据认真比对分析,又实地走访了其他运输车辆车主,了解该行业的出票、结算惯例,及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在原告完成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涉案企业恢复生产有了保障。

    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产生的矛盾纠纷增多,生产经营面临诸如资金压力较大等各种困难,复工复产受到严重影响。安阳中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最高院、省法院决策部署,按照省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的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快速解除对企业的查封措施,妥善处理涉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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