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见习记者
李俊珂 通讯员 张惠阳 郜静
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16年,被告人王某承包了汤阴县某项目两栋楼房的建筑工程,并与张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张某又分别与李某、靳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杨某系施工现场负责人。之后,王某收到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但并未支付张某、李某、靳某、杨某的工资167500元。在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王某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已经领取工程款,但拒不支付工人的工资,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性。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的情况下仍不支付,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家属代其结清了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