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徐永忠
实习生 袁玉龙
近日,夏邑县法院遇到了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案件。
原告冯某与被告洪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洪某偿还原告冯某本息合计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洪某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査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进行了查询,其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后通过线下查询,也未发现洪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洪某是名鳏夫,家中仅有一亩三分地,生活的维持全赖这些地的收成。洪某虽腿脚不利索但都积极配合,也一直都听从执行干警的指挥。洪某也在尽自己所能地配合案件的推进。执行法官向申请人阐述了洪某的困境,申请人也目睹了法院干警做了诸多努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官在此也希望,申请人能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请多一分耐心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