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王莉莉 张楠
被执行人吴某在银行贷款买房后,因不按时还贷被银行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又不自觉履行,最终房屋被拍卖还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被告吴某系借款合同纠纷,2012年11月14日,吴某以购房为由,向农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30万元。经农行审查后,于当年的11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万元,期限24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担保方式是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但贷款发放后,吴某在2018年2月21日以前还款正常,之后不能按时还款,截至2019年5月已有3期未还,故农行诉至武陟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240940.33元、利息3804.01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执行法官深入调查得知,吴某在农行处抵押的房屋已被郑州金水区法院拍卖,但农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官多次与郑州金水区法院进行沟通,最后在郑州金水区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将房屋拍卖款要了回来,并于近日将244744.34元贷款本息给付了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