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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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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1版)

    ○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均适用该规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定义为“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并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当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征求意见稿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对家长责任提出要求,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当孩子犯错时,老师这么做没问题

    在不少国家对于惩戒权有自己的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说,惩戒应该分为两方面,关于纪律处分,违反哪些纪律会予以开除、记过等,大多数国家没有太多分歧。各国主要的区别在于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学生违纪,而这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谈到的方面。

    兰州市十一中教育集团新区校区学生发展处主任高进儒对此进行了佐证,他谈到美国和英国的经验:“一般的教育惩处,是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来说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戒。主要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这是一种仅次于不能来校上课的惩戒。”而英国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其父母还将面临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和新加坡,则保留了“鞭挞”等方式。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哪些行为?界定了哪些模糊地带?申素平认为,它给了教师一份指引,“明确告诉教师,当孩子犯错时,你这么做没问题,批评、留校、不超过一堂课的站立、适当的体育训练都无可指摘”。

    高政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与权力,为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适度的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广大教师能够理直气壮地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批评惩戒,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能够更安心、更有底气。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能让学生直观清晰地知道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对与错,知道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从而能够主动约束自己,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另外,《征求意见稿》也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给予申诉的权利。”高政说。

    ○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与边界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力挺者有之,质疑者也有之。力挺派觉得早该这么做了,不然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不敢管也不能管,而质疑的人则担心这样会加剧教学矛盾,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有些老师获悉后则以“喜讯”奔走相告,完全在情理之中。教育是爱的艺术,教育的本质是爱,哪怕进行教育惩戒,也是基于爱的需要。对于一些严重影响他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这既是对被惩戒者的一种教育,也是对其他学生的一种保护。客观上说,教育惩戒权的确定,给老师们多了一种可以合法选择的教育方法。

    “严师出高徒”,是中国传统的教育方法。适度合理的教育惩戒,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已被证明是有效的。遗憾的是,在当今,一味强调赏识教育,不少家长对孩子宠爱甚至溺爱,这让不少“熊孩子”对规则缺乏敬畏,既增加了教育的难度,也增加了校园里的不和谐因素。重拾教育惩戒,给“熊孩子”适度的惩戒,确有必要。

    教育部制订这部规章,出发点是为了对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加以明确,对如何实施惩戒进行界定。不过,就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如果落地推行,在具体实施中会出现不少问题,学校和老师可能因此生出烦恼。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采取若干方式进行教育惩戒,其中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教师对学生可以“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可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属于“一般惩戒”,其他还有“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不同惩戒手段。

    那么问题来了,“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多少才算“适当”?让学生跑一圈还是两圈,罚学生做50个还是100个俯卧撑才是“适当”,并不明确。如果超过“适当”的度,是不是就成了变相体罚?

    依据现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类似罚跑、罚站算不算变相体罚,让学生“面壁反省”如何实施才不会侮辱人格尊严?

    这意味着,就《征求意见稿》来看,教育惩戒应该和变相体罚划定明显的边界,实施起来才不会走样,才不会违背《教育法》等上位法。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这保护了教师合法实施教育惩戒权,让教师在工作中可以更大胆地教育和保护学生。

    现在只是征求意见稿,离付诸实施还早,有关部门应认真收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对拟订规章进行全面梳理,既要保证教师适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惩戒权,也要避免教育惩戒沦为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老师举戒尺,还须迈过几道坎?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呼吁、探索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但受访的基层教育工作者们认为,从建章立制走向真正落地,仍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在白纸黑字与现实操作之间,尚有几道坎需要跨越。

    第一道坎,是“发育不全”的家校联动。昆明家长王女士有个正在上小学的女儿。作为教育惩戒权的坚定拥护者,王女士专门买了一把戒尺,在班级家长微信群中“推广”。她坦言,目前教育惩戒权落地情况不容乐观,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有些家长不接受孩子被惩罚,只要有一个家长去学校、教育局闹过一次,就会让整个学校的老师不敢再行使惩戒权”。

    一些家长的“玻璃心”和“应激维权”,成为横亘在孩子健康成长之路的“天堑”。

    家校共育心理学专家梁晓玲认为,成人心理状态的不稳定,往往会投射到孩子的教育领域。“父母的心是一片大海,孩子是海里的小船。如果大海总是波涛汹涌,小船怎么能平稳航行?”梁晓玲说,家长抗拒教师适度行使惩戒权,对孩子而言,看似是心理保护,实则是心理磨损。

    当然,近年来确有一些教师滥用惩戒权的负面事件出现。过度惩戒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也让一些家长忧心忡忡。家长与老师之间由此引发的不互信,导致不少地区家校共育的良性循环没有形成。

    第二道坎,是“暧昧不清”的界限细则。江西南昌站前路小学教师李屏认为,目前惩戒的形式、范围、程序等都缺乏明晰的法规界定,导致教师行使惩戒权出现“法出无源”的困境。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倡议和指导性文件,但细则的缺乏导致一些构想的操作性并不充分。

    “确实不好把握尺度。话说多重算批评,多重又算辱骂?抄几首古诗算练习,几首又算体罚?”不少老师追问,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界限尺度究竟在哪里?

    “现在一些标准很主观,家长觉得老师爱孩子,批评就是惩罚,老师不爱孩子,批评就成了伤害。可老师爱不爱学生,这是个主观判断,边界在哪里?谁说了算呢?”张青云认为,要让老师用好“戒尺”,关键在于有明确的法规细则为教师壮胆撑腰。“只有细化、明确化,才有可操作性。不妨拟出清单式管理条例,既明确原则性的红线底线,又明确可以实施的惩戒方式内容。厘清边界,才能握住戒尺。”

    据半月谈、钱江晚报、光明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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