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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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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大妈冒充少女骗彩礼被判三年半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陈艳玲 牛丹 

    见面不到一个月,就买三金、买衣服,还商量结婚事宜,原以为是“一见钟情”遇到 “真爱”,但是让28岁的小李怎么也没想到的是,与他“谈婚论嫁”的竟然是一个大妈!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诈骗罪判决杨某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返还违法所得。

    精心“演绎” 钱财到手就玩失踪

    杨某玉是河南南阳人,有一子一女。本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但是她却动起了歪脑筋,将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现金、首饰等作为“生财之道”。

    原来,2017年,原本54岁的杨某玉声称自己30多岁,并化名“张丽”,经过一番精心打扮后,在同伙雷某某、茹某某等(另案处理)假扮的媒人和亲戚的“帮助”下, 经人介绍与小李相亲。第一次见面后,善于“表演”的“张丽”就获得了小李的好感,并互留联系方式。随后半个多月,“张丽”主动联系小李,以逛街买衣服、买三金为由,先后花去小李近20000元。同时,“张丽”的同伙雷某某等人假扮“张丽”亲戚,到小李家中索要11000元见面礼,结婚心切的小李想也没多想,就满口答应。之后,当小李和家人再与“张丽”联系沟通结婚事宜时,“张丽”却百般借口,拒绝见面,此后便无法联系。

    尝到甜头的“张丽”感觉这是一个不错的来钱渠道,便“如法炮制”,又骗取另一男子杜某11000元,骗取王某13000余元。为了取得对方信任,见面后,“张丽”还让对方查看自己的假身份证,上边显示“张丽,1982年生”。

    法网恢恢 诈骗钱财终陷囹圄

    一审法院审理后,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杨某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玉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玉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返还违法所得。

    一审后,杨某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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