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催告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
您尚未履行我支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含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本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我支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含加处罚款)。履行方式: 到河南省当地指定的交警罚款代收机构缴纳。本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需要陈述和申辩,你应在本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