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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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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去年受理9679件环境资源案 一家装公司因甲醛超标被判赔偿

    6月4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发布第四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郑州两级法院去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679件,审结8491件。其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526件,判处犯罪分子2310人;民事一审案件3961件;行政一审诉讼案3112件;环境公益诉讼案80件。在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中,70件由检察机关提起,10件由公益组织提起。

    此外,郑州市两级法院2018年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2件。其中,有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已审结3起。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 路治欧通讯员 董亚伟 付加才

    【河南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案例】

    聊城一化工公司肆意倾倒废酸造成群众麦苗枯死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玲、陈某秀、李某根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千口镇柴庄村北的河沟以及清丰县韩村乡一河沟等7个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办理实现了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

    一人非法采矿被判一年 95712元修复费也要掏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赵某国在潢川县桃林镇境内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使用挖掘机开采河砂8820.7立方米,经鉴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赵某国在实施盗采中,擅自开挖河道,在河道内形成一长约60米的深坑和一长约300米的引水渠道,破坏自然形成的河道;为采砂方便取土垫路,在尤庙大桥下游河道右岸临桥形成深坑,致使河堤失稳,增加了防汛风险,损害公共利益。经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评估,所需修复费用95712元。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限赵某国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责令赵某国承担修复费用95712元。

    本案对赵某国判处实刑并判令退赔国家损失、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向公众宣示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

    【案例】

    六人在殷墟遗址保护区盗掘 最高被判十四年半

    2017年6月、7月份,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实施盗掘行为,盗挖出两个青钢戈并以30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盗掘位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2017年7月份,户某军、袁某兴、霍某、霍某忠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小庄村91号院北屋内实施盗掘行为。经鉴定,盗掘位置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重点保护区范围内。2016年9月,李某强、户某军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附近盗掘古文化遗址,该地址在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2016年10月,李某强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后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该地址在殷墟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2016年国庆节后,户某军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废弃的幼儿园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该地址在殷墟一般保护区内。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等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户某军等六人十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0万元。

    本案户某军等六人被人民法院判处重刑,体现了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犯罪的司法政策导向,对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潜在的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郑州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案例】

    非法占用农用地 三人均被判一年半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以郑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郑州市惠济区占用黄河滩区61.06亩基本农田建木屋和硬化地面。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已经造成28.45亩基本农田被硬化,目前无法耕种。该案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家属分别缴纳人民币215454元,作为罚金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费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韩某某、宋某某、赵某某、郑州某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违法建设拆除费用496361.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达到耕种条件。

    惠济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以生态恢复为着眼点,这对于遏制此类犯罪发生、及时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

    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受贿被判刑

    行政执法人员赵某某、孙某某主要负责辖区内核查渣土车资质许可、查处渣土车沿途遗撒、违规运行等行政执法管理工作。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二人在夜间查巡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为渣土车队的运输、通行提供方便,赵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将其中的3.85万元分给孙某某;孙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61万元,将其中的0.96万元分给赵某某;孙某某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2.9万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孙某某受贿所得14.4万元、赵某某受贿所得6.1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对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决不能玩忽职守,更不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案例】

    郑州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甲醛超标被判赔偿

    原告裴某某从被告河南某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其后,为购买室内家具,2016年11月10日,原告裴某某与“众悦家居”签订《销售合约》一份,并先后向被告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刷卡支付定金及尾款共计35000元。原告裴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入住该房屋后,身体产生不适,经检测,儿童房超标,检测结论为样品中甲醛、苯、TVOC的浓度部分超过标准限量值。原告要求被告地产公司、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裴某某、王某某将其所购买的家具退还给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市朴韵美居装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买费用35000元,并三倍赔偿二人105000元,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337.4元。

    本案警示,家具和装修材料的生产者、销售者要认真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切实为消费者的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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