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阳县真阳镇居民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城区一交叉口时,与董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董某抢救无效死亡。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经现场勘查、走访,认为张某的驾车行为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随后,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认定张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钟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