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为准保护区……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将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修订草案》明确,我省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并且,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
记者留意到,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修订草案》明确,除上述规定外,还禁止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修订草案》明确,除上述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修订草案》,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每季度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元
《修订草案》规定,治水护水成绩今后将作为考评官员重要依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同时,针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修订草案》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并且,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部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