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河南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封面

第02版
象声

第03版
要闻
今报网首页
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许昌一男子酒后醉卧马路被碾轧死亡 10万意外伤害险终获赔偿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崔君 杨亚菲

    男子酒后醉卧马路,不幸被路过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碾轧身亡。事故发生后,男子的父母却找到某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原来,男子生前曾购有意外伤害保险。不料,保险公司却以此乃受酒精影响导致的意外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去世男子的父母胜诉。

    儿子去世

    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小王家住许昌市区,母亲做过多年某保险公司代理人。2015年4月,小王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母亲所在公司的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年期为10年,保费为1370元;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年期为10年,保费为150元。此后3年,小王都如期缴纳保费。

    2017年10月3日晚,小王醉酒后倒在市区一机动车道内,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碾轧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王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小王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父母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孰料,保险公司认为小王死亡系受酒精影响导致的意外,拒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只是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赔付了5016元。

    2018年4月,因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小王的父母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2018年7月,此案开庭审理,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小王父母的诉讼请求。该保险公司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

    本案中,受害人小王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系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且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支付条件约定为:“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小王作为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此案承办法官表示。

    在这份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也对免责条款予以约定。其中,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受酒精影响而导致的事故”,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一项内容。那么,本案的情形是否符合该条款的约定呢?

    此案承办法官说:“从文义上理解,该条款包含两重意思,即首先系受酒精影响,其次‘而’字表明前者与后者事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小王在事故前属于醉酒状态,但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撞击导致小王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醉酒并非导致小王死亡的直接原因,且醉酒并不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本案的情形不符合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某保险公司不应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经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东方今报版权所有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第01版:封面
   第02版:象声
   第03版:要闻
   第04版:大城无小事
   第05版:政经观察
   第06版:特别报道
   第07版:特别报道
   第08版:发现正能量
   第09版:政经观察
   第10版:深悦读
   第11版:深悦读
   第12版:拍案说法
   第13版:拍案说法
   第14版:今牌金融
   第15版:今牌金融
   第16版:今牌金融
   第17版:河南新闻
   第18版:河南新闻
   第19版:河南新闻
   第20版:河南新闻
   第21版:河南新闻
   第22版:广告
   第23版:河南新闻
   第24版:河南新闻
   第25版:河南新闻
   第26版:广告
   第27版:河南新闻
   第28版:河南新闻
   第29版:河南新闻
   第30版:广告
   第31版:河南新闻
   第32版:河南新闻
许昌住建局拟发布诚信“黑榜” 看看都是谁
许昌老干部大学艺术团送欢乐 长寿村里笑声多
建安交警冒雨举起脱落线缆 保障交通畅通
许昌一男子酒后醉卧马路被碾轧死亡 10万意外伤害险终获赔偿
许昌通报4月份消防不合格单位!5家大企业上黑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