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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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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发布2018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冰熊“卡通熊”图案侵权? 看看法院咋判

4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据了解,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8628件,同比增长33.4%,结案7677件,同比增长20%,审结率88.9%。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896件,同比增长238%,结案822件,同比增长254%,审结率91.7%。

    在受理的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类案件2378件,专利权类案件1302件,商标权类案件37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889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10件。会上,公布了经网友投票、评审组评审,从全省法院2018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评选出来的十大典型案例。□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北京德农公司赔偿4952万

    “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的植物新品种种子,十几年来一直稳居我国玉米种植量的榜首。“郑单958”和“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和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金博士公司发现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农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郑58”生产、销售“郑单958”,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发现,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北京德农公司在甘肃武威、张掖等地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共计53784600公斤。法院认为,北京德农公司未经“郑58”的权利人金博士公司许可,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北京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该案涉及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系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玉米种子第一大品牌,其产量高、种植面积广,对抵制外来种子占据我国玉米市场和保护民族农业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亲本的关系问题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强调、明晰了各方主体在签订杂交种生产许可时,要经过亲本权利人同意的授权规则,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本案4952万的巨额赔偿也引起了法律界、农业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白水杜康”侵权 被判赔洛阳“杜康”1500万

    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白酒。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以自己名义维权。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系第915685号商标专用权人,但在其生产的白酒包装上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洛阳杜康公司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杜康公司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构成商标侵权,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典型意义:杜康酒是我国历史文化名酒,被称为中国酒界鼻祖、白酒之源。“杜康”商标和“白水杜康”商标争议的实质,是具有千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属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本案本着尊重历史、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善意共存、包容发展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纠纷,有利于规范白酒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充分展示了司法对加强历史文化品牌保护的决心。

    市民状告冰熊“卡通熊”图案侵犯著作权案

    朱爱民于2016年获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其发现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熊公司)生产、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销售的“冰熊冰柜”使用了“卡通熊”图案,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停止使用“卡通熊”图案。二审法院查明:虽然“冰熊冰柜”上使用的图案与朱爱民“卡通熊”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但冰熊公司提供了2014年4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视频、《2015年度冰熊产品展销合同》等证据,证明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在朱爱民取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之前已经在先使用了“卡通熊”图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驳回朱爱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著作权登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取得方式是自动取得,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如果权利发生冲突,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对著作权归属作出认定,不能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判断依据。本案在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遏制恶意诉讼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商丘鑫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鑫苑公司)第5341133号、第4655601号“鑫苑”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在河南房地产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丘市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鑫苑公司)成立于2010年,并在其开发的商丘鑫苑名家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鑫苑”文字。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丘鑫苑公司在经营中突出使用“鑫苑”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房项目与河南鑫苑公司有特定联系,侵犯了河南鑫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丘鑫苑公司将“鑫苑”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房建造、销售时使用“鑫苑”,具有攀附河南鑫苑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商丘鑫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典型意义:知名企业在遇到“搭便车”和“傍名牌”行为时,可通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方式,保护合法权益。而新设企业在选择字号时应谨慎,应在本地域、本行业内尽到注意义务,对知名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本案作为认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件,对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搭便车”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刘丙炎享有“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10年许可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011年,刘丙炎发现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特公司)制造、销售的SD-20自动分托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诉至郑州市中院,该院判令格锐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2018年,刘丙炎发现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致公司)使用的由格锐特公司生产的WYFHA1-2-A型分托印字机侵犯其专利权,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判令格锐特公司和天致公司停止侵权,格锐特公司赔偿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天致公司在20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法院在认定专利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结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重复侵权等,判决侵权人承担较高赔偿数额,严厉制裁重复侵权行为,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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