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上午,冯某将货款12万元稳稳地交到申请人开封某公司代理人手中,面露愧色地向法官说着道歉的话。这是怎么回事呢?
开封某公司与方城县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判决,方城县某公司偿还货款、违约金共15.6万元。判决生效后,开封某公司于2018年9月向禹王台区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及时向方城县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公司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法院遂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给予罚款处罚,通过银行将罚款1万元扣划。同时将该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对方城公司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等查询后,却一无所获。但工商档案显示:成立于2016年4月的方城县某公司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冯某。2018年11月30日经清算后,冯某无偿接受公司财产19.9万元,12月6日公司注销。该公司对于本案债务15.6万元未清偿,却谎称公司所有债务已清偿,还以“金蝉脱壳”将公司注销,妄图规避执行。
法院不让“老赖”得逞,于2018年12月21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股东冯某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由冯某向开封某公司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当冯某收到变更裁定时无言以对,明白其逃避债务的幻想破灭。法官趁热打铁,告知冯某及时回头,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 冯某听闻,低下了头,于2019年1月8日与申请人达成偿还货款12万元,申请人将余款3.6万元放弃的和解协议,接着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