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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心!出借、出卖银行卡可能构成帮信罪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9-07 13: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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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李雪妮 通讯员 赵博言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别傻了,这可是犯罪!近年来,部分人受利益蛊惑,将银行卡、对公账户、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获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经审查,2021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明知出售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将个人的银行卡出售于上线,获利1200元,后其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共计过账三百一十万余元。其中多家银行被分别过账十万余元、三十三万余元、一百一十万余元、一百五十万余元不等。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

  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的行为均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形式,因此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使用,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同时广大市民群众也应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谨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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