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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利用基层组织有效执结涉民生案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1-12-22 0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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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在禹王台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张某、安某、曹某三人拿到9万余元的赔偿款,三人由衷地向执行干警表达感激之情。

    2020年7月3日16时,张某驾驶豫B76C71货车沿郑民高速行驶中,与前方行驶的邵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碰撞,造成豫B76C71货车驾驶员张某、乘车人安某受伤,两车及两车运载货物、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豫B76C71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曹某。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安某、曹某分别就事故赔偿向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邵某赔偿张某医疗等费用70801元、赔偿安某医疗等费用17088元、赔偿曹某车辆损失等费用21114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向邵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邵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过网络查询,除了将邵某的肇事车辆查封以外,没有查找到财产线索。法院按照邵某在审理阶段预留的电话号码,也无法联系到邵某。本着对涉民生案件的优先办理和高度重视的原则,执行员到邵某住所地祥符区陈留镇邵庄村寻找邵某未果,后来通过陈留镇派出所的包村干警得知邵某新的手机号和去向。执行员翟凯杰联系到邵某后,联合村干部、包村公安民警共同与邵某谈心、掌握了邵某的内心想法,并多次向邵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赔偿义务将面临的法律风险(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拘留等),耐心真诚的释法扭转了邵某的错误思想,邵某愿意转借亲戚筹措款项,履行赔偿义务,2012年12月15日,邵某将三个案件的赔偿款共计9万余元缴至法院,张某等三人主动放弃1万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秦莹)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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