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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大象新闻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梁锦学 郭峰
“要不是很快有了这份鉴定意见,俺的钱很可能要泡汤了,谢谢技术科的同志,谢谢法官!”近日,当事人张某拿到法院的判决后,一再向睢县法院技术科负责人表示谢意。
原来,2015年4月6日,刘某曾向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10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刘某坚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所写,承办审判庭将借条原件等材料移送司法技术科委托办理鉴定事宜。但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取刘某的书写样本时,因刘某消极配合,使笔迹鉴定陷入僵局。
为尽快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睢县法院技术科一方面到刘某居住地查找刘某书写的纸质材料,另一方面通过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查找之前审理的涉及刘某的其他案件。经过检索,发现另一起案件中有刘某于2014年11月签写的欠条,且有刘某多处签名。有了同期书写的比对样本,鉴定机构很快作出了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提供的借条上就是刘某的签名,法院据此依法迅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