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天天315维权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王莉莉
“没想到判决当日就能拿到货款,多亏了法官尽心尽力做工作,真是太谢谢了!”近日,在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法庭,原告济源市某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领取判决书的当日就拿到了肥料款10800元。
原告济源市某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生物质炭肥的生产和销售,被告侯某是武陟县小董乡某村的种植户。2019年10月,被告需要肥料种植洋葱、大葱,便与同村村民一起向原告订货,后原告将9.4吨肥料共计235包全部卸到被告仓库,被告使用了60包化肥共计10800元,其余化肥均由同村的张某使用。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拒付货款,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
沁南法庭受理此案后,张小亮庭长认为此案系涉农纠纷,秉承调解优先、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原则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和庭后调解。10月26日,张小亮依法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