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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 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敲响新年第一槌!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01-14 1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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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龚雪 萌友 张倩茹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5日,浉河区法院董家河法庭敲响了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切实将民法典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运用到审判工作中。

  2016年1月6日,被告李某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某,担保人:张某,2016年1月6日”。

  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借款人李某是否应当支付欠款利息;第二、担保人张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及应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王某诉请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中,被告张某仅在借条中标明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故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应推定为一般担保责任,在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下,诉请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张某应当对被告李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该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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