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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正式施行 醉酒者等不得乘坐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01-05 2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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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王俊生 见习记者 高君晓 文/图

  1月5日,记者从平顶山公交公司获悉,《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有关部门审议、批准,即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公共交通配建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产业园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司机不得接打、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接打、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执行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及时准确播报线路、走向和停靠站名称,为老、幼、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在规定的线路上运营,依次进出站点,不得到站不停、无故拒载、追抢客源、滞站揽客,不得在站点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适时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备,装有空调的车辆按规定开启冷暖空调设备;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维持车内秩序,发现车内有盗窃、诈骗、侵犯乘客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等。

醉酒者不得乘车

  《条例》规定,乘客应做到: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凭证;不得损坏、盗窃公交车内设备;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乘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除外;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随意吐痰、乱扔垃圾;不得躺卧、占座或者将身体部位伸出车窗外;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等等。乘客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劝阻,经制止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妨害公共安全将被追责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管制刀具等其他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违反规定进入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道等等。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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