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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法院对一捆韭菜引发的食品经营问题如何判处?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2-02 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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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张学军 萌友王现霓

  因一捆韭菜引起经营问题?看鹤壁中院法官如何给大家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原告某幼儿园系一家私营幼儿园,经营模式是幼儿及幼师、员工统一在幼儿园就餐。2019年4月18日,该幼儿园通过某调料门市部购进鲜韭菜12斤,当日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5月13日,该监督管理局进行案源登记,并进行调查。7月15日,该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结论性意见”,认为该幼儿园违反了“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当事人1、警告;2、处5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经幼儿园申请听证维持了上述处理意见后,幼儿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示: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健康,所以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上述监管管理局作为其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积极、主动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人民群众所期。但是,行政机关执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能一味的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而“矫枉过正”。幼儿园为学生及员工提供食品,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幼儿园大量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论是在食品生产方面还是在进货查验方面均应当十分小心谨慎,应避免因一时疏忽伤害众多儿童健康。本案中,认定幼儿园行为性质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有无免责事项而确定,不能将查验义务扩大到“生产经营”责任。在韭菜外形无明显瑕疵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情形下,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不应当轻错重罚或者重错轻罚。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因超越法律必要限度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应予以重视,摒弃食品健康安全领域“重典”之思想,避免行政行为“矫枉过正”,要以教育方式为主,注重以警示教化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努力在打击危害食品健康安全行为和依法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上寻求平衡,积极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普及和诚信经营体系建设。

  学校、医院等机构以及广大食品经营者,为学生、患者和员工以及广大顾客等提供食品时,要时刻牢记食品安全无小事,严格规范经营,把关每一个环节,坚决避免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猛犸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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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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