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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驶入地库通道撞死躺卧男子,以该案分析有罪与无罪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1-01 0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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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10月19日,《法治深一度》报道了一起可以列入经典案例的“地库通道里的车祸”。肇事车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诉,经两年内3次开庭,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属于意处意件,肇事车主不构成犯罪。
01 根据报道,基本事实如下:
张三驾车进入就职银行的地下车库通道时,碰撞碾压到非银行职员李四,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及时报警,并找到入口处的的保安。
银行外部监控显示,李四经过银行业务办理大厅正门不入,稍作停留,观察后径直走进地下车库,50秒后,张三驾车上班,驶入车库方向。地下车库录像设备和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均损坏,无法调取录像,也没找到目击者。
经交管局民警调查,车辆瞬间时速为9公里,张三、李四二人均未饮酒。经司法鉴定张三车辆与李四的碰撞部位,证实李四被撞时处于躺卧状态。
该银行地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只供员工停车。
02 根据报道,当事双方的状态如下:
张三:李四两月前因110万贷款逾期被起诉,案发2小时前银行方面曾与其电话沟通贷款问题,但并没有约他来银行(银行员工曰)。他的父母担保这笔贷款,他可能因贷款压力大而故意躺卧(张三亲属曰)。他驾车进入车库前需要连续转弯180度,路窄弯急,车速放得很慢,拐弯进入车库时,通道里亮着灯,车也开着日行灯,事发时,他集中精神仔细观察,没看见有人(张三供述)。
李四:乐观向上,事发前一天还去电视台唱歌(其叔曰);将天津住房卖掉,足够偿还欠款(亲属曰)。
03 根据报道,刑事案件侦办起诉中发生事实如下:
张三曾被刑拘15日,之后一直被取保候审。
交管局起初以道路交通事故对待,后将案件移交公安局,按照“路外交通事故”处理。移交后,交管局未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导致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庭审中,交警的勘察实验结论和公安机关的侦察实验,均被辩护律师否定,并且不同意再次进行侦查实验。
庭审中,李四家属不愿对民事赔偿调解,要求重判。张三同意调解,但前提是自己承担同等以下责任。
04 相比之下,肇事一方更愿意被以哪个罪名起诉?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刑期更长。)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前者在3年以下;后者3 年以下需要被认定“情节较轻”,通常3-7年。所以,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章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表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要考虑双方的责任,驾驶方负主责或全责,才构成犯罪;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案处理,死者的责任一般不太会考虑,对驾驶员不利。
因此,相比之下,肇事一方当然愿意选择交通肇事罪。
05 到底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对刑法的上述引用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就是说,其行为主体应是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凡是可以通行的路,都可以称之为“道路”。但在法律世界中,“道路”有着明确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中界定“道路”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事发地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属于银行内部道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因此不管是交管局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归自己管辖”,移交案件给公安局,还是检察院起诉不用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都有法可依。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普通罪名,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优先选择具体的罪名,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兜底。
因该案不适用交通肇事罪,所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是合适的。此中,厘清双方责任以判定犯罪“情节较轻”,就成了重点划线部分。
06 如何判定肇事方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这里规定了两种过失行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结构:应当预见(前提)→疏忽大意(原因)→没有预见(事实)→发生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指的是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其判断标准是:依据日常生活规则,主观上是否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客观上是否有认识条件和环境。
“过于自信的过失”结构: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采取了避免措施)→发生危害结果。是否“轻信”,要看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避免能力是否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在实务中,当然不可能分得这些细,但检方和辩方基本是围绕上述结构的关键点交锋:
张三是否“应当预见(看见)”或“已经预见(看见)”地库门口有人且可能会撞到人,但自己大意之下却没能预见(看见),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却没能避免之下,最终致人死亡。
07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有什么区别?
公诉机关认为:张三主观上具有过失,在复杂路况情况下没有履行减速、开灯,注意观察的审慎驾驶义务,基于其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能及时发现赵军,撞击致其死亡,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事发时正常行驶,但因事故车库地形特殊、物业公司人员失职、被害人躺卧的状态等,根本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抛开不同表述,张三能不能看到躺卧的行人,是认定他主观上有没有过失的依据。如果应该能看到,他没有注意到,那是他的责任;如果他看不到,预见不到有人躺卧,没有认识到的能力和义务,就没有过失。(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袁彬)
为此,交警和公安做的两次现场实验被作为证据提交。但是,两个实验的结论不同。交警的勘察实验结论认为,事发时,驾驶员不能及时清晰发现躺卧的行人。公安机关侦察实验结论显示,事发时,驾驶员能及时清晰发现躺卧行人小腿以下位置。
辩护律师直接抛开“两次现场实验以谁为准”这道选择题,指出两次实验均出现重大错误,“实验认定的死者初始躺卧位置与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不一致”,将控方的这两个重要证据给打掉了。基于程序规则,辩护律师不同意再次进行侦查实验。这一表现值得刮目相看。
最终,2020年9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按一般常识分析,司机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上会有躺卧的行人,根据案发现场的地形,车辆下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对于该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苛责于被告人,完全出于其意料之外。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明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各方赔偿赵军父母115万元,王明另自愿赔偿30万元。
意外意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即:无法预见(原因)→没有预见(事实)→发生危害结果。判断标准仍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无法预见”指的是没有认识到的可能性。
虽然报道引用了判决的不多,但是几句话的分析,完全可以套进“意外事件”的结构中。
从各个方面来说,这个案件都值得分析一把,借以重温刑法知识,感谢柏浪涛刑法讲义提供文内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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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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