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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优化“案-件比”的生动实践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0-11 07: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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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于2020年1月18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检察官履职能力和水平的衡量,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案-件比”,案件经历的司法程序越多、“件”数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反而越不满意。我们要努力在实践中追求实现司法为民的最佳效果。今年以来,河南省三级检察院主动转变执法理念,紧紧抓住“案-件比”这一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深入剖析导致“案-件比”较高的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严把办案各环节,有效降低了“案-件比”,缩短了诉讼时间,维护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质效和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升。近日,记者到新乡辉县、信阳潢川、洛阳偃师等几个基层检察院进行了采访,实地感受检察机关在优化“案-件比”中的生动实践。

  新乡辉县:全程有效沟通 证据链“一次成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近日,新乡辉县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耿辉在接受采访时屡屡提及这起不久前宣判的涉疫口罩诈骗案。

  “我们从一开始就加强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优化审查起诉流程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三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减少了不必要的办案环节。不但每个流程都‘一次通过’,而且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效果良好。”耿辉介绍。

  在耿辉的笔记本上,记者看到了这起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流转记录:2020年3月18日,办案检察官填写《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提前阅卷,提出取证建议;3月27日,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办案检察官送出一份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举了多项需要在侦查中补充的证据,为后续顺利起诉打下基础;4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办案检察官扎实的证据链条和释法说理下,犯罪嫌疑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4月28日,辉县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从提前介入开始,我就能掌握案件主要方向,引导侦查机关以庭审标准完善证据。即便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也会和侦查机关保持全程沟通,及时反馈需要补充的证据,这样既保证案件不停滞在某个节点,又能有效发挥公安、检察的合力,保障案件高质量起诉。”言及办案感受,耿辉深有感触。

  记者了解到,对刑事案件的办理,辉县市检察院除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外,还将“三个有效”的工作思路贯穿案件审查全程。在审查批捕环节,优化继续侦查意见,做到全面有效引导侦查方向,为后续公诉提供有力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同公安机关保持有效协作,对需要补充的证据,向侦查部门随时反馈,随时沟通,减少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沟通,确保释法说理准确及时,获得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认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同时减少因法律认识不同造成延长审查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

  今年2月,辉县市检察院办理的任某涉嫌诈骗案,案情虽不算重大,但在提前介入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给侦查机关开出了共计6大项14小项的继续侦查提纲;而在另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中,办案检察官的取证意见详细到连讯问笔录中的笔误都予以指出。在这两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都认罪认罚。

  “取证意见的优化带来的是证据链的‘一次成型’,让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有更多的精力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推动被告人认罪悔罪。”耿辉说。

  一边办案、一边保持全程沟通,而非动辄延期、退补,辉县市检察院这种“办案不停、沟通不断”的办案模式,带来的是“案-件比”数据的持续优化。今年上半年,该院“案-件比”为 1∶1.43,5月和6月单月“案-件比”都稳定在 1∶1.16左右。

  信阳潢川:一次将事情做准,“案-件比”更优化

  “我把补充侦查提纲列仔细些、准确些、全面些,一次将事情做细做准,减少案件退补次数,也就有效地优化了‘案-件比’。”近日,信阳市潢川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吴微晨一如既往地在办公室里忙碌着,提到最近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他对记者这样表示。

  如何提高办案效率,有效优化“案-件比”?今年以来,潢川县检察院推行“四个优化”工作法,先后出台《关于类案专办实施办法》《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案-件比”月通报制度》等文件,不断优化办案模式、办案流程、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案管服务保障职能,积极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管理体系。

  谈及优化办案模式,潢川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范永俊告诉记者,该院组建专业化办案组,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办案单元或一个专业化办案组完成同一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监督等全部诉讼环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真正实行类案专办,让办案模式最优化。

  记者了解到,在优化办案流程中,该院要求对于跨地域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的犯罪等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制作书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讲清补充侦查的理由和事项,让取证方向和目的更明确。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等,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全案证据,促进侦查取证及时、合法、有效。

  今年6月,潢川县公安局对腾某等5人开设赌场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潢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犯罪嫌疑人腾某等5人以经营“茶叶店”为掩护,多次组织黄某等20余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并按赌资比例抽头渔利。

  案件分流给吴微晨后,经过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吴微晨发现案件有两处疑点:一是犯罪嫌疑人有两次开设赌场的行为仅有一名证人的证言,缺乏其他关联证据;二是多名证人证言显示贾某在开设赌场的行为中是重要组织者,侦查人员没有核实。针对案件疑点,吴微晨迅速制定了书面退回补充侦查取证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公安机关迅速查实了腾某等5人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收集、固定了贾某组织、参与3起开设赌场犯罪的证据,迫使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也在较短时间内以5名被告人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并移送起诉。

  与此同时,潢川县检察院一方面通过统一标准、压实责任、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等措施,优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同时通过查询案件流程、核对案卡填录等方式,重点审查监督是否存在因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性退查等违规操作而造成“案-件比”上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今年上半年,潢川县检察院开展案件专项评查4次,发现并督促整改案件质量问题60余处,撰写“案-件比”分析报告3份。该院检察长曾春丽介绍,该院2019年上半年“案-件比”为1∶2.09,而今年同期为 1∶1.37,“案-件比”优化情况位列信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

  焦作武陟:严把“五关”降低“案-件比”

  “请查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下线168人中参与管理、消费、提现、推荐发展下线等情况......”近日,记者在焦作武陟县检察院采访时,看到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朱鑫花在办理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列举的部分补充侦查提纲。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经人推荐加入传销组织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更大利益,刘某某于2017年9月注册成立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武陟县云联惠云商贸有限公司。依托该公司,刘某某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积分提现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层层发展下线,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经过初步审查该案卷宗材料,朱鑫花发现本案证据缺失较多,该案下线层级有11层,下线总人数168人,但是现有卷宗材料中,仅有65名下线有在案证言,尚有103名下线的个人信息和证人证言等证据需要调取;同时,在案的65名下线参与管理、消费、提现、推荐发展下线等情况均未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朱鑫花制定了书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最终完整地核查调取了103名下线的证据材料。

  今年以来,武陟县检察院通过坚持严把“五关”,努力降低检察环节“案-件比”,促进整体办案质效提升。朱鑫花介绍,这“五关”分别是:把好审查逮捕关。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来审核把关,在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列明需要补充调取的证据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补查证据并及时跟踪证据补查情况。把好案件入口关。委派专人到武陟县公安局蹲点负责案件阅卷、把关等工作,通过受案前置过滤,及时发现不在案、过时效、关键证据缺失等问题,降低“一退”率。同时,出台专门文件,汇编说理提纲、典型案例,强化退查说理,供办案参考,降低“二退”率。把好延期、退查关。对拟退回补查侦查和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同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强化日常监控,加大抽查督查力度,杜绝不当的办案拖延。把好类案指导、繁简分流关。组建类案组,对类案进行细化指导,归纳审查思路和要点,形成类案量刑汇总表,减少因证据、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案件案例期限的延长。成立新型、疑难、敏感及涉黑涉恶案件专案组。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真正实行类案专办。把好审判沟通关。强化与法院、当事人、律师的沟通,促进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降低案件上诉率。

  “以前案件受理前没有专人审核把关,也没有组建类案办理小组,经常出现案件缺证据,需要多次和侦查机关沟通,必要时还需要退回补充侦查,耗时耗力。”该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斌说,“经过受案前置过滤把关,案件的重要证据都非常充分,案件质量好,办案效率也高。”

  同时,该院通过开展日常退补案件专项评查,要求补充侦查提纲要详细说明退补理由和依据,列明案件侦查方向,提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措施,全面提升退补文书质量。在队伍管理方面,该院科学设置管理指标,将“案-件比”、退回补查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等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引导每一名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

  “严把 ‘五关’,就是坚持依法履职,将每一个法定程序环节做到极致,避免空转、减少诉累,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感受到公平公正和效率。”该院检察长苗东升说。

  洛阳偃师:不退回补充侦查也能认定自首

  “案子一判,我也心净了。”近日,收到判决书后的宋某如释重负,在洛阳市偃师市检察院的《释法说理和群众评价表》上郑重地签上了“满意”二字。

  去年9月,宋某酒后驾车追尾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二车损坏和电动车上驾驶员、乘客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后宋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取保候审。

  今年5月22日,该案移送至偃师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魏威在讯问宋某时,宋某提到一个细节——“案发当晚抽完血交警就让我回家了,两天后电话通知我去签收鉴定书,签完就让我回去了。又过了两天电话通知我过去作讯问笔录,并办了拘留手续。”

  听到这一情况,魏威发现宋某说的到案情况和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在事故现场将宋某通知到案”的表述不一致,按照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无法认定宋某自首,而按照宋某的供述则可以认定其自首。

  魏威遂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指出宋某的到案证明太笼统,建议其按实际情况重新提供,尽量避免案件被直接退回,延长办案周期。

  “以前审查起诉中遇到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往往直接退查,要求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而公安机关也往往是按照程序,在一个月到期的时候再重新报送。看似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对嫌疑人不公平。因为案件一直不办结,对嫌疑人来说是不小的诉累。”偃师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德柱说。

  很快,新的到案证明送到了检察院,显示宋某确实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的,这与宋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相符。

  根据这个细节,魏威在起诉时,在认定宋某自首情节的基础上提出从轻量刑建议。案件当天被起诉至法院。6月3日,法院按速裁程序对该案开庭审理,认定宋某自首情节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宋某这个案件的办理,可以说很好地优化了‘案-件比’。件数降低了,办案质效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也上去了。”偃师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段敬宇介绍,今年4月最高检正式发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要求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后,该院严格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规定,统计今年前5个月该院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办案周期和“案-件比”,并及时公布谁办案多少、周期长短,谁“比”高“比”低,一目了然。

  “通过一‘比’高低,倒逼检察官不断提高办案成效和服务质量,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群众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偃师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说。

  7月8日,在该院更新的一组新数据中,该院“案-件比”从第一季度统计的1∶2.317变为现在前6个月的1∶1.61,不仅数据向好,群众满意度也达到了98%以上。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制定而在于实施,法律在从“纸面上的法”迈向“行动中的法”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有良好素养的司法者,更需要有符合司法规律的配套制度机制。案件考评机制是我国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已经完成基础之上,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检察业务考核评价体系,正是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和能力的硬核之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需要有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更需要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类似“案-件比”考核机制等作为运送正义的方式。从探索应用“案-件比”的实践来看,“案-件比”为我们做优刑事检察提供了抓手,为优化司法管理展现了范例。下一步,我们应该继续用好“案-件比”这根指挥棒,压实检察主导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更多的数据分析“小切口”找准检察办案的成效和不足,加强改进检察工作,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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