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夏秀琴 萌友 王雨潇/文图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9月11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告官,不见官”现象有望改观。
发布会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向大家介绍了主要内容。该实施意见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迳行裁判和人民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