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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举证被采纳 妨害诉讼获“罚单”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9-04 18: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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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张学军 萌友 胡雨祺 

近日,鹤壁中院审理刘某上诉与魏某合同纠纷一案,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并对刘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制裁。

一审时刘某持有魏某出具的欠据,认为必定能够胜诉。开庭后,魏某提出抗辩,称刘某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释明刘某应当承担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举证责任后,刘某代理人明确表示无相关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之前即已形成的通话录音。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录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能够支持其上诉请求。但合议庭同时认为,刘某作为原审原告,在一审时经审判人员一再释明,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于起诉之前即已形成的证据,导致本案二审改判,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属于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该证据虽被合议庭采纳,但其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依法对刘某予以罚款。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刘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拖延举证,对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未见,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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