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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打击“医闹”有新规:不得在医院私设灵堂、摆花圈、撒纸钱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7-29 07: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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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宋迎迎

  医患关系是备受公众关注的焦点,一些没有处理好的医患纠纷形成“医闹”,往往会造成了不好影响。7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近日通过《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并维护医疗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设灵堂、悬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如何预防和处理?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组织人员到场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开展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资料

  根据《办法》,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二)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三)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四)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五)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六)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办法》同时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资料进行确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医闹”行为将被禁止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违反《办法》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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