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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加强电子档案管理 全力保障服务审判工作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5-08 18: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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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张定有 见习记者魏广宝 萌友宋豫 许刚/文图

 随着中国法制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基本的工作信息来源和保障也越来越受到高度的重视,它对于法院的正常运转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前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和社会需求的转变而加快了电子化建设的脚步,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毁损,方便服务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档案规范的有关规定,新野县人民法院启用电子查阅办理方法。此举,既节约了人力、财力、物力,又节省了时间,极大地方便了查阅。电子借阅档案,这在南阳法院系通尚属首家。

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及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将大大降低非纸质卷宗的使用频率,保护实体档案材料的安全,提高诉讼档案利用效率。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发展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档案工作的载体对象发生了变化,传统档案的载体形态开始向数字化形态过渡,档案管理的主要环境逐渐向数字环境迁移,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必然向更纵深的层次发展,因而诉讼档案工作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等多方面都将发生明显的变化,法院档案部门的角色也从原来的较封闭的保管者向较开放的知识、信息的提供者过渡。

为此,新野法院规定: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院诉讼档案的,使用本人账号,登录河南省法院档案管理系统或OA办公平台办理查阅手续。上级法院、同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电子档案;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律师执业证和单位介绍信,经立卷业务庭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其代理案件的电子档案;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经立卷业务庭承办人、负责人批准,可查阅与其相关的电子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对于以上需要查阅的卷宗,因年代久远等,没有制作电子档案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作后,再通知当事人查阅;对于已制作的电子档案不全或不清晰,导致无法查阅的,由档案室与当事人预约查阅,并立即通知原承办业务庭,由原承办业务庭指定人员限期制作,电子档案制作完成并归档后,再由档案室通知当事人查阅;查阅电子档案,应按以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通过阅卷室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的电子档案阅卷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查阅。

借阅本院诉讼档案的,一律只提供电子档案,应通过河南省法院档案管理系统或OA办公平台,办理借阅审批手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档案,严禁纸质档案的出借。特殊情况下,该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纸质档案的,借阅人应通过河南省法院档案管理系统的纸质档案借阅申请或OA办公平台的内部卷宗借阅审批流程,由院长审批;借阅卷宗应有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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