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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拟明确:乘客若不配合“安检” 将被拒绝乘坐公交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4-29 1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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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 慕嘉烜/文图

交通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郑州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供港交通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在4月29日召开的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大会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都有哪些亮点呢?对此,记者进行了梳理。

新增公交车应是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效能,《修订草案》增加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收入来源,在第二章中增加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不得损害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修订草案》明确,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能满足交付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据悉,为发展绿色交通,《修订草案》在第二章中增加了“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新增公共交通车辆应当是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为发展智慧公交,增加了“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登上合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配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

乘客若不配合“安检” 将被拒绝乘坐公交

记者留意到,《修订草案》也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聘用的公交驾驶员、调度员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

《修订草案》明确,聘用的公交驾驶员、调度员除了要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记录外,针对驾驶员还须取得相应准驾车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同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依法加强安全检查,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辱骂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行为 

严重者拟被追究刑责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禁止下列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辱骂、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在运营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以及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等行为;携带畜禽、猫、狗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擅自进入车辆调度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等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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