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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近日,范县人民法院张庄孟楼人民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法庭全体干警积极全力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当庭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原告当庭撤诉,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当场履行,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且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了执行压力,真正践行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8年2月1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3月3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原告因与被告订立婚约,花费30余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孕育孩子的请求,可是被告总是以双方年龄小予以拒绝。2019年10月28日,被告借故与原告发生争吵,回娘家居住生活,并断绝了与原告的一切联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马某甲(被告马某之父)、王某(被告马某之母)三被告返还礼金242000元。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本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和谐处理、换位思考。经过全庭干警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当庭按照和解协议兑现、原告当庭撤诉。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范县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人民法庭立审执协调配合管理,专门出台《范县人民法院立审执协调配合管理办法(试行)》,突出抓好“近、便、快”,积极总结先进方法和经验,不断加强法庭一线阵地建设,力促地方和谐稳定,当地群众纷纷点赞。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唐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