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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支持房企渡过疫情难关!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2-19 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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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 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 (焦政〔2020〕4号)精神,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 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确保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 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河南省政 府1月25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为此将本次疫情确定为“不可 抗力”因素,凡属我市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 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 省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为准。

  二、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疫 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全部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 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 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部 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已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 金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 订变更协议,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

  四、调整缴款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缴纳出让金的,用地单位 可通过网上银行缴纳出让金。网上支付凭证可作为出让金缴纳凭 证。解除疫情防控期后,用地单位到市财政局开具正式票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

  五、调整开竣工时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地、动工、 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 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 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中心)

  六、容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 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按 疫情防控期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 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据实签 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 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牵头单 位:市住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八、缓缴人工工资保证金。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 目,人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纳,解除疫情防控 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 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完善企业资质办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 网上办”的服务原则,依托河南政务网,结合互联网、电话等沟 通工具开展业务办理工作。对资质延续、核定等实行容缺办理承 诺制,满足企业和群众的业务办理需求,建设单位应当自解除疫 情防控期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容缺事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十、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具备 开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施工许可可先期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报备,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竣工备 案手续可一事一议,由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特事特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 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 减少对施工活动的影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 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部分完成高层正负零、多层2 层以上即可。(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允许各开发企业结合施工进 度、预算投入调整用款计划,多节点按比例预付工程材料款。各 监管银行严格执行八小时内完成资金拨付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 由出现拖延企业申请、受理、上报核实、拨付等行为。(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四、降低公积金项目准入条件。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公积金 项目准入时,对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由总规划层数的1/2降低 至总规划层数的1/3。(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五、延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限。疫情防控期延长借款人申 请贷款时限,原申贷时限为签订购房合同(二手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一年内申请,因疫情影响,受理时限延长至解除疫情防控 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六、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可申请住 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贷”和使用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余额结清贷款本息。在计算贷款使用次数时,装修贷款不再 计入其中。加快放款速度,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3个工作日内 发放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十七、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缓交制度。建设单位在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手续时,在其出具解除疫情防控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法律承诺文书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 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同征收部 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违约未足额缴纳 的,由财政部门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列 入不诚信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 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延期交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建筑和 房地产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 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 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鼓励、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 择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手机缴税等多元办税方式。(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十九、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 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 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 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 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十、发挥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 在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及时发布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加强与平台合作,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要量,为企业提 供多渠道融资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智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日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 起六个月,政策执行日期依据省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中央、 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一并遵照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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