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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5起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2-13 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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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5起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典型案件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现公布全市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一、2020年2月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杨焕峰销售给安阳市北关区卫计委的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值金额5万元,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2020年1月28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对华山大街天大药房涉嫌哄抬防疫用品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一次性口罩进价是24元/袋(20个),售价为1月25日30元/袋(20个),1月26日50元/袋(20个),其他类型口罩均超过疫情之前的进销差价率。84消毒液售价从疫情初期2元/瓶(500ML),上涨到1月25日6元/瓶,1月26日12元/瓶,超过疫情之前的进销差价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2020年1月27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对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店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大白菜行为立案调查。经查,1月24日当事人购进大白菜价格1.8元/公斤,销售价3.98元/公斤,进销差价率55% ,高于1月19日最后一次销售大白菜的进销差价率46%。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2020年1月3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对安阳便民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2020年1月26日经销的标注为“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五、2020年1月3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安阳市益心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大药房经销的标注为“3M”9002口罩,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六、2020年2月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对安阳市盛世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经销的标注“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七、2020年1月29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峰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仙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石家沟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于2020年1月28日将三个标示2017年1月8日生产、有效期三年的口罩销售给投诉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八、2020年2月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恒峰药业有限公司经销的连花清瘟胶囊、84消毒液等药品和防疫用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月31日的销售价格与1月19日之前的销售价格对比,大幅提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九、2020年2月3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市本草堂药房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用口罩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每包6元的价格购进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包,除自用8包外,其余12包以每包8元的价格销售。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当事人销售的12包“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该公司生产,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2020年1月27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举报对安阳市宇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从一陌生人处购进5大包(每大包含10小包,每小包含20片)标称“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共销售27小包,获利8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一、2020年2月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举报对安阳市众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购买了8大包(每大包含10小包,每小包含20片)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共售出6大包。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二、2020年2月3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举报对安阳市东宸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旗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药品中,部分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三、2020年2月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市北关区文彬尚客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医用口罩,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四、2020年2月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市北关区王艺彤副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2月2日公告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产品声明》“飘安字(2020)005号”,当事人经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经营未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五、2020年2月4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市广生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2月2日公告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产品声明》“飘安字(2020)005号”,当事人经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经营未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六、2020年2月3日,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仙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灯塔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医用口罩,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七、2020年1月25日,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便民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十八、2020年1月31日,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函,对安阳市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12月15日、2020年1月22日分两次购进并销售的4500包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认定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2020年2月3日,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安阳三益医药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法证明文件的医用口罩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规格为20只装“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2月2日公告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产品声明》“飘安字(2020)005号”,当事人经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二十、2020年1月26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州市健康人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从郑州购进医药隔离面罩(光合作用)1000盒(验收入库单显示998盒),入库单价9元/盒,销售价19元/盒,共销售605盒。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码000449)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时尚)2020年1月16日售价为2元,2020年1月23日售价提高到6元,2020年1月24日售价提高到7元。销售的袋鼠医生口罩2020年1月14日售价为3.5元;2020年1月23日售价为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2020年1月28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增义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口罩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从林州市健康阿鹿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0包(规格:10袋×20个),同时购进警用防雾霾口罩(N95)20个。其中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河南飘安有限公司认定非本公司生产,警用防雾霾口罩(N95)过期。;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18袋、自用30袋,违法所得196元;过期警用防雾霾口罩(N95)销售1个,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和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警用防雾霾口罩9个和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52袋;没收违法所得206元;罚款70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2020年1月28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州市健康阿鹿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口罩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从安阳购进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60包(规格:10袋×20个),同时购进警用防雾霾口罩(N95)700个。其中“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经河南飘安有限公司认定非本公司生产,警用防雾霾口罩(N95)过期。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60包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800元;过期警用防雾霾口罩(N95)销售20个,赠送130个,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和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警用防雾霾口罩(N95)口罩550个,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罚款7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2020年1月31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明珠小区药店销售碘伏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二十四、2020年2月1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祥和苑药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2020年2月1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林州市泰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祥和苑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2020年2月4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林州市黄华镇大屯村好运来超市销售84消毒液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9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2020年2月4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林州市城郊乡新城市花园红太阳超市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9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2020年2月5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苑药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2020年2月10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林州市泰祥大药房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十、2020年1月26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韩陵乡安阳仙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大药房涉嫌哄抬物价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5月8日,安阳仙鹤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大药房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购进“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包,供货价每包3.8元。当事人在疫情前以每包5元进行销售,疫情期间以每包20元进行销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十一、2020年2月4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安阳市祥宇大药房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安阳市祥宇大药房销售药品时,部分药品没有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十二、2020年1月30日,内黄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内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内黄县润扬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保为康”注册商标的新国标防颗粒物呼吸器110个;标注USA小狮子瑞恩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口罩超防御(隔离)3800个,且该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同时发现销售的标称“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0包,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保为康”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保为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保为康”注册商标的新国标防颗粒物呼吸器非该公司生产,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产品;经USA小狮子瑞恩注册商标所有人义乌小魔女针织厂认定,当事人经营的USA小狮子瑞恩一次性口罩非该厂生产,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产品;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该公司产品。目前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十三、2020年1月30日,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安阳市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人购买“3M”牌口罩共41个,每个25元,已使用了17个口罩,现还剩余24个,在购买时该公司销售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怀疑该公司销售的口罩属假冒商品。经调查:在安阳市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未发现“3M”牌口罩,通过询问安阳市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雪峰,该公司销售“3M”牌口罩已销售完,销售口罩时没有明码标价,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十四、2020年1月28日,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汤阴县欧多福韩庄新城生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大白菜1月26日销售价为2.18元/kg,1月27日销售价先提高为5.98元/kg,后又提高为7.98元/kg。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当场整改,已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三十五、2020年1月29日,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汤阴县爱心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2020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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