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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重视民诉习惯性上诉案件 多举措提高审判质效

来源: 2018-12-07 0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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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 王丹 通讯员 王留锋 李俊峰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针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受理的涉某保险公司的79起民事案件为样本进行调研。79起案件中判决51件,调解25件,撤诉2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32件,其中该保险公司为上诉人的29件。通过调研发现民事诉讼尤其是涉保险公司的侵权类案件存在习惯性上诉现象。

    调查发现习惯性上诉案件一般具有一方当事人涉诉的同一类型案件较多,上诉理由被上级法院驳回后,仍多次以同一理由上诉,二审结果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个特征。如该院受理的涉某保险公司的案件多为侵权类纠纷,其中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要。又如在该公司提起上诉的29起案件中,二审未结案5件,已结案24件,其中维持原判17件、改判1件,改判占比为3.4%。

    为什么会发生习惯性上诉现象呢?渑池县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原因主要是部分企业内部管理较为严格,对涉及其公司的案件,如法院判决与其预期有差距,要求提起上诉。对一些案件尤其是二审法院维持的案件未能及时进行梳理和总结,致使针对相同或类似问题反复上诉。存在部分法官未能及时更新知识或者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到位,致使判决结果出现偏差,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加上部分相对方在二审过程中,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会让渡部分权利,促成调解,这也是习惯性上诉的原因之一。

    为避免习惯性上诉现象发生,渑池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及时更新知识,强化多途径多角度多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审判技能,适应工作新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对类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及共性问题,掌握审判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类案中发现的问题如涉及鉴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鉴定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规范鉴定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因鉴定问题提起上诉;对习惯性上诉方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定期对涉及其公司案件进行梳理,对同类问题进行总结,避免不加甄别地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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