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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破解“执行难” 河南检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东方今报 2018-09-15 0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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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成为一种社会顽疾,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如何破解执行难也一直是司法部门和全社会都力图解决的课题。近年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在支持和监督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作出了积极努力,出重拳助力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9月14日,在河南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批河南检察机关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下为其中两个典型案例。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典型案例❶

    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判决 检察院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南乐县检察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苗计民作为被执行人,共有两起被执行案件:一是其与刘新普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苗计民给付刘新普转让费20000元及利息;二是其与南乐县韩张镇西耿村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判决苗计民将涉案的46.7亩土地返还给村委会,同时将土地恢复原状。该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因苗计民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南乐县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9月9日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罚款亦未执行,遂引发执行申请人多次上访。

    南乐县检察院于2016年9月成立专案组,经调查发现,苗计民开办的养猪场一直处在经营状态,其银行账户在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被申请执行期间)有大量资金来往,说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该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南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苗计民的刑事责任。

    南乐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后苗计民被立案侦查,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被羁押期间,其家人将两起案件执行到位。南乐县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于2017年2月2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苗计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❷

    将执行款私自存入个人账户 执行法官被党纪处分

 

    王英豪因与王文影借款纠纷一案法院长期未执结多次上访,于2015年12月以尉氏县法院隐瞒、非法占有其执行款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尉氏县检察院经调查查明,2012年11月7日,原审原告王文影向尉氏县法院申请对被告王英豪、仝俊峰、光大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余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尉氏县法院执行法官朱磊事先写好“王文影收到案件款170万元,案件款履行完毕,余款自愿放弃”的收到条,让王文影在该收到条上签名,将王英豪交付的170万元执行款给王文影150万元,剩余20万元以王文影自动放弃为由,将其中15万元作为对王英豪、仝俊峰的罚款,3万元作为执行费入账,下余2万元于2014年12月24日由王英豪妻子王燕荣的代理人高令乾领走。尉氏县法院在执行中存在将执行款私自存入个人账户、以王英豪执行款抵他人罚款侵犯王英豪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形。

    尉氏县检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尉氏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2016年7月19日,尉氏县法院书面函复,采纳检察建议,对执行法官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调离法院,将当事人放弃执行的20万元扣除王英豪罚款后全部退赔给王英豪。2017年,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优秀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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