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李冰/文图 东方今报开封讯 10月8日,杞县人民法院30多名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在统一指挥下,来到位于县城北关的某建筑工地,依法对被执行人

     □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李冰/文图

    东方今报开封讯  10月8日,杞县人民法院30多名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在统一指挥下,来到位于县城北关的某建筑工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巍巍等人所租赁外地客商李学龙的一套大型建筑设备进行现场执行。经过一个上午的紧张拆卸,设备全部从现场拉走。在执行法官的现场监督下,李学龙将设备拉往位于数十公里外的商丘市睢县。

    2013年3月,家住睢县的李学龙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一台塔式起重机。不久,李学龙将设备租赁给同乡做生意的张巍巍,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费。张巍巍就带着该建筑设备来到杞县北关某建筑工地进行施工,李学龙也就整套设备进行安装,即投入使用。因种种原因,张巍巍在支付一部分租赁费后,就拖欠了下余的租赁费不给。讨不到钱后,李学龙就带人来到工地拉自己的设备,意外遭到刘虎的阻止。刘虎阻止李学龙拉设备的理由是张巍巍欠自己钱,该起重机已经抵押给了自己。

    2015年1月12日,在协商无果后,李学龙将张巍巍、刘虎等人起诉到睢县人民法院。3月23日,法院依法判决该塔式起重机所有权人为李学龙,李学龙将涉案的起重机拉回,被告张巍巍、刘虎等人不得阻碍。判决生效后,睢县人民法院以此案的涉案标的物在杞县为由,委托该案由杞县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在杞县法院立案后,执行局法官多次前往起重设备所在的工地,但被执行人刘虎以债务纠纷为由拒绝申请人拉设备。为维护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尽快执结此案,克服重重困难,用“心”来执行,以期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案件顺利执结后,李学龙夫妇对法官十分感激,对法院的工作作风也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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