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天天315维权
52年前,小兰在父母离婚后,跟着母亲生活,其父亲张生与大伯张果一家生活。张生的哥哥张果在1980年出资400元买下了原由“知青”居住的两间平房,因念及弟弟生活困难,便将房屋让给张生居住。后在宅基地统一登记时,这处房屋被登记在张生名下。2003年,张生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张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张果一家使用。2021年,小兰将伯父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伯父一家立即搬离。
小兰诉称,2003年张生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处房屋,其生前未立遗嘱,自己应是其唯一继承人。但该房屋却由伯父一家占用,并拒绝搬离。
张果辩称,第一,该房屋本就是自己出资购买,因考虑到弟弟张生生活困难,才让给张生居住使用。宅基地统一登记时,该房屋被登记在张生名下,自己并不知情。第二,自己不仅给张生房子住,还为他偿还债务。小兰虽是张生的女儿,却对张生不闻不问,在张生遭遇车祸后,自己找到小兰,她的态度非常消极,表示不管张生的身后事。张生去世后,他的丧葬全部是自己一家为其操办的,甚至还为张生购买了墓地安葬。第三,这处房屋已非常破旧,是自己一家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多次修缮,修缮费用全部是自己负担。
最终,法院判定该房产原告、被告各得50%。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的处理要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要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父母、子女都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亲近的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其继承并非是确定无疑的。
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扶养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予以照拂、扶养,是一种值得提倡、鼓励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取向。在法律上对其权利也要适当保护,在分配遗产时,也应适当分得遗产。
据上海青浦法院
■热议
@李耳也想下班:不抚养孩子的,老了不享受孩子的赡养义务。不赡养老人的孩子,不享受老人财产继承权。不论男女,都该这样才对。
@最後de戰役:估计没这房子她连她爹是谁也不知道吧?
@爱吃橙子的梦梦:那她不应该补偿她大伯照顾她生父的医疗费什么的吗?
@春天Spring:钱全是大伯家出的,人也都是大伯家照顾的,她凭什么?
@不要想太多了吧:大伯是大冤种?
@风雨同舟:哥哥出资购置的房子登记在弟弟名下,已经为此埋下苦果!
@312559505: 亲兄弟明算账,不要太考验人性。
@李朵: 登记在其名下应当视为赠予成立,但是这侄女的确太不厚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