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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7-19 08: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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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实现安居,《办法》7月18日起施行。□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宋迎迎

    两类人员为灵活就业人员 凭身份证、银行卡开设账户

    《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一类借记卡,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缴存比例为20% 符合条件可提取余额

    《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当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在此之前,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的政策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规定到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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