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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10万元 河南多地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1-23 1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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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冯靖雯

告别“鞭炮霾”、迎接“春节蓝”正成为群众过节的新时尚。去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为我省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1月23日,记者梳理发现,南阳、周口、三门峡、濮阳、洛阳、平顶山等地已出台相应政策,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明确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为全域、全时段。对于违反规定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条例,最高处10万元罚款。

禁销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划定

1月19日,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告,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并明确禁销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南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记者了解到,对于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其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45”进行举报。

此外,濮阳市明确,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地明确烟花爆竹禁放种类

那么,禁止燃放哪种烟花爆竹?

1月20日,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禁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7年实施以来稳步推进,成效明显。

记者了解到,洛阳市区及各县今年继续施行全市(县)域、全时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洛阳市环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洛阳市禁放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由于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也明显减少。

洛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日常管理,要求民警主动深入辖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去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烟花爆竹案件972起,行政拘留853人,收缴烟花爆竹3000余箱。

今年,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对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公众对违规违法行为拨打110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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