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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开举委员:需尽快建立健全数据产权规则

来源:大象新闻 2022-03-09 15: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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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王韶卿

随着经济形态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走向数字经济,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并成为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重要动因。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确立为生产要素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而其中的关键一环就是建立健全数据产权规则。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数据产权规则的构建,应真正从数据自身的特性出发,摆脱对既有产权规则的路径依赖,构建一套能够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制度设计。

权责利划分不清晰,制约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与发展

沈开举表示,目前,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已对数据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个人主体的权益内容和数据来源的合法基础等。然而,我国的数据产权规则依旧不健全,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责利划分不清晰,制约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与发展。

首先,数据产权规则不清既阻碍了政府数据开放,也制约了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共享。其次,数据产权规则不清影响了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的发展。自2015年起,国内成立了众多的大数据交易所,但鲜有成功案例,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产权规则不清、数据产权配置比较复杂,在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时难以确保相关数据主体的权益。最后,由于数据产权规则不清晰,数据共享和交易受阻,导致没有人愿意将数据交予外部机构进行整合,数据聚合后的价值倍增效应也难以实现。

在权利取得、权利内容等方面构建激励相容的数据产权规则

为此,沈开举建议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合理配置数据产权,避免对数据权属作出“要么归A,要么归B”式的排他性规定。应充分认识到数据承载价值和利益相关方的多元性,不对数据权属作出 “要么归A,要么归B”式的排他性规定,而应以不同类型数据为对象,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寻求合理的产权分配方案。当价值的归属或实现不存在冲突时,可由多个主体分别享有;当存在冲突时,则应根据相关各方利益诉求的不同位阶设定优先级,在确保优位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上,为后位利益的实现提供制度依据。

同时,要合理保护数据要素投入者的权益,在权利取得、权利内容和保护规则等方面构建激励相容的数据产权规则。比如对投入成本创造数据要素的市场主体给予合理保护,通过让其获得合理权益,激励其继续投入创造更多数据资源并发挥其价值。

沈开举还建议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监管理念,推动数据产权规则在特定数据使用场景先行先试。“数据产权规则构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我建议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部署,采取循序渐进的务实思路,从医疗、自动驾驶、工业互联网等特定数据使用场景出发,借鉴‘沙箱’监管理念,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对数据产权规则以及与之配套的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则进行先行先试,力争早日形成数据产权规则的‘中国方案’。”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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