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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可要求听证 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11-02 1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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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王韶卿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发布《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听证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申请和受理、听证准备、听证的举行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哪些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标准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务院部门规定的标准。
听证参加人由哪些人员组成?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受委托组织拟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开展听证。
听证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有关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且具备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经验。
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办法》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请延期听证、回避;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核对、补正听证笔录等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提出听证申请的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应当按照告知书载明的方式和渠道提出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行政执法机关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办法》同时明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可以同时采用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方式、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当场逐页进行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说明听证的基本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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