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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起诉“妻子出轨生女”案再开庭,法院曾据“离婚冷静期”不予支持,当事男子:坚持离婚诉求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07-19 16: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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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赵丹 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王珍珍/文 受访者供图

近日,湖南醴陵一起离婚案备受广大网友关注,汤某军以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醴陵市法院根据“离婚冷静期”立法精神暂判不准离婚。

7月19日,该离婚案再次开庭。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庭前采访了汤某军,对于法院给出的离婚冷静期是否使他改变想法,他表示坚持离婚诉求,不可能与女方修复感情,“跟她无法沟通了只能等法院判决”。

以“妻子出轨生女”为由起诉离婚案再开庭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3月3日,汤某军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某军。

汤某军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告付某华与前夫有一子付某杰;2017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生育一女汤某某。2021年初,被告与原告在争吵过程中告知原告,汤某某并非原告亲生。2021年1月29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2021年3月3日,该起离婚案在醴陵市法院公开审理。4月27日,醴陵市法院下发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

而据上游新闻报道,付女士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振兴家园1栋3单元309号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当事男子发声:离婚诉求不变,财产分割存争议

7月19日,汤某军在开庭前接受了猛犸新闻记者采访。他表示离婚诉求不变,两人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

对于女方此前曾指出,孩子是自己下跪求她给汤家留后而生的言论,汤某军回应称,“这些是她无凭无据诽谤我。对于网上的这些传闻我已经报警。”并向记者提供了女方在其他媒体上发言的截图。

此外,对于女方曾称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住宅实为女方父母出资为前夫儿子付某杰所购,他向记者提供了自己在村委会调查的协议。

这份签订于2016年10月19日的协议书,以女方父母朱某、付某为甲方,付女士为乙方,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居委会为丙方即鉴证方。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是父母与女儿关系。乙方“在家招郎”与赘婿付某于2004年7月13日婚生一子付某杰后,于2008年离婚;2015年11月25日出嫁与离婚赘婿汤田军登记再婚。甲方为了付某杰在城里上学、居住生活方便,拟出资给乙方到振兴家园买房,因付某杰尚未成年,现甲乙双方特就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并请居委会鉴证: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给乙方本人为付某杰在振兴家园购住宅一套,待付某杰成年后再将此房屋过户给付某杰。

二、乙方同意接受中方出资止报兴家园买房,不足部分由乙方凑足,并保证等付某杰成年后一定将此房屋过户到付某杰名下。

据汤某军介绍,协议书上在场人签字为付某生,随即他提供了付某生关于甲方出资给乙方本人时他不在现场的证明。

汤某军认为,“这是女方在村委会签订的假协议书,我有找她们村委会调查清楚,在场见证人澄清不是事实。”

对于法院给出的离婚冷静期是否使他改变想法,他表示坚持离婚诉求,不可能与女方修复感情。

记者未能采访到当事女方。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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